主题:团队文化
- 发表于2009-10-09
维权步骤
一,搭建平台 1)要充分认识到时间与利益的关系,增强紧迫感;帮助广大业主认识维权的必要性,以及适时采取行动的重要性。 2)建设领导团队,确保组建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团队--------一个具有领导才能,公信力,沟通技巧,权威性,分析技能和紧迫感的团队。 3)确认维权方案(另文阐释)。 二,做出决定 1)让广大业主清楚地认识到,维权后的未来与过去会有怎样的不同,未来将如何变为现实。 三,实行行动计划 1)有效沟通,让尽可能多的人理解并接受新的愿景和策略。 2)授权行动,尽可能地为那些愿意参与维权的人扫除思想障碍。 3)创造短期成效,尽可能取得一些看得见的胜利。 4)不可放松,取得最初的成效后,要加倍努力,并加大力度坚持下去,直到将愿景变为现实。 四,巩固成果 1)打造新文化,坚持新的维权方式,确保团队日益壮大。 |
- 发表于2009-10-09
有一样东西是无法挽住的-----时间,
当我们说着现在,现在已成了过去;
有一种情况是令人伤神的-----后悔,
可这是最无用处的,
无论你是怨恨,唾骂,亦惑取笑别人,一切都无意义了,
那也是不可留住的过去;
我说:放开过往的一切,尔今迈步定坚实,
因为有过去的积累;
在过程中认识,在认知中觉唔,总结,
这时的人,有了高度,有了境界。
想想看,每个人在生活中的经历,
只要是你毫不犹豫去做,并坚持做的事,
最终的结果会是每个人愿意的收获。
- 发表于2009-10-09
我是一个公民
对于社会,我是一个纳税人,我为此而自豪。
这个自豪,是说我意识到我对社会有贡献,因此就有了监督ZF职能部门和公务员们好好工作,好好服务的权利。
我是一个公民,我理当挺直腰杆。
比方说,到商店去购物,我是一个消费者。我拥有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如你搞了伪劣假冒,或跟我耍横,我可以投诉你。
我拿货币去交换你的商品与服务,奉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咱们谁也不欠谁的。因此,你以这样错误方式待我,我就是不同意。
公民的含义,就是在法律面前,我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比谁髙一块,也不比谁矮一截。
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这是国家大法-----《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现代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人格权利,法律权利是平等的。
- 发表于2009-10-09
后记-----把时间当作朋友,运用心智解决好问题
今日维权:不难于情绪,而难于团结; 不难于方法,而难于实行; 不难于抗争,而难于坚持。 可是,上帝不会给你解除痛苦,但他会给你担当痛苦的力量。或者说,苦难是化了妆的祝福。 维权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们还是要坚持维权,只有维权,才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只有自觉维权的人多了,维权才有希望。 我们只有通过信仰认识利益,再通过信仰和利益驱散恐惧和无为。要相信自己,视天下事若无不可为的坚定信念。 要善于等待,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在安全地方,要敢于快速出击。我们应当:“结硬寨,打呆战,集中人多的优势向对手冲击”。一句话,讲共性,做简功。 完成一件事的表现只有一个:行动。 一件事被付诸行动,就会变得神圣。 要知道,个别官员的“慕虚名”,终至瓦解。假的真不了,真实就是真实,老百姓心里有秆称。 要走出误区-------维权是为了解决问题。摆脱负面思维,掌控你的生活。 维权中不同的人,不同的方法。生活中的毎一件事都需要方法,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习惯与方法。就说吃饭,中国人用筷子,西方人用刀叉;很多人研究东西方人之习惯产生的差异,结果是几百年难分轩辕。刀叉使用可以彰显礼仪,筷子使用也可以展示风范,且灵活手指带动促进大脑健康之奇功。谁可以说,只准用一样餐具,世人闻听一定不以为然。维权也是一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旨是解决问题。 |
- 发表于2009-10-09
- 发表于2009-10-10
- 发表于2009-10-10
- 发表于2009-10-10
群体事件引发官员问责风暴 制度维稳思路显现
群体事件引发官员问责风暴 制度维稳思路显现 1 楼 近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显示了中央试图制度维稳的新努力。同一时期,河北一位处置群体事件不当的县级官员下马,被解读为官员问责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新趋向 2009年7月10日,因处理城管队乱收费行为不力,夏生华被免去了河北省元氏县县委副书记、常委职务,上级组织还提请县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县县长一职。 夏生华被免职的第三天,新华社公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而早在5月22日,这份备受关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 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七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规定官员复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暂行规定》还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列为问责重点,折射出中央寻求制度性维稳的努力。 问责风暴一再升级 2008年,中国的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龙岗火灾等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胡锦涛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伴随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高层也不断策动问责风暴,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问责对象,也由过去的行政首长延伸到“党政一把手”。 事实上,官员问责制在中国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常出现有问不责、或问责随意等现象。“传授权力很容易,制约权力就很麻烦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往往把官员看得比民众高一等,社会民众也习以为常,“父母官”自然也理直气壮。 一种通行的说法是,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自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潜规则”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一把手问责”到“党政一把手问责”,经历了一个过程。至2008年,又一个问责高潮出现,但实质上,它依旧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往往取决于媒体和社会的关注程度。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对4种情节要求从重问责,包括阻碍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从重情节。 这4种情形的指向性非常清晰——一旦安全事故发生,问责程序便被启动,渎职、失职等行为遭到严惩,问责的力度明显加强。 “无论是问责的力度,还是其信息透明度,《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迈出了一大步。”辛鸣说。 问责亟须制度化 与中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问责体系。作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引咎辞职”也成为其公务员体系中最强大的自律信条。 一位行政法专家介绍说,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使用“责令辞职”这种形式。此后的几年里,安全事故频发,矿难不断,到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 但是问责走入公众的视野,2003年无疑是一个标志。彼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这两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一年前的“瓮安事件”则是另一个分水岭,“群体性事件”一词由此被广泛延用,该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孟连、陇南的冲击党政、公安机关的群体事件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 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呼声得不到及时答复,导致群众利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何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何才能翻越横亘于官民之间的鸿沟,成为了考验执政者智慧的难题。 另一方面,被免职官员的不透明复出引发人们的广泛争议。 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却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曝异地走马上任。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屡次出现,也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 中央党校教授赵黎青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近年来,公共事件、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与网络事件、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且趋势愈加激烈,这暴露的不仅是官员自身问题,更有制度问题——权责罚的不统一,让一部分官员坦然“不作为”,安心当“庸官”。 显然,事件频发,倒逼问责制度的出台。 问责新指向 最新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出现了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新动向,显示中国高层试图寻求制度维稳的意图。 根据石家庄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通告,夏生华被免职的直接原因是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连续三次围堵本县“村村通”客运车辆,违规强行收取停车费用,作为主管领导的夏生华负有重要责任。 舆论认为,夏生华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据河北当地媒体报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该县文化宫停车场入口被堵9小时。而夏生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夏生华丢官,被解读为问责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一个标志。在《暂行规定》提出的7种问责情形中,有两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一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另一条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使维护稳定变为当今头等大事。”赵黎青说。问责的根本意义不是惩罚,而是防患于未然,以此减少权力带来的腐败。虽然问责只能“亡羊补牢”,却是制度维稳不可缺少的环节。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与扩散,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党政干部没有有效履职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辛鸣分析称,通过问责制,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可以化解一些情绪性矛盾,但不应该回避一些根本问题,比如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行为的依法与规范、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等。 在学者辛鸣看来,虽然《暂行规定》的出台被认为迈出了制度化的一步,但规定中的条款仍显模糊。 “欠缺清楚明白的规定与责罚‘量刑’界限,这种问责制度本身就变得非常有弹性,弹性空间大就容易被钻空子。”赵黎青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范。此外,问责制总则中强调“依靠群众”,但在《暂行规定》中却无细则对应。 新问责制度的另一个焦点,是负责的主体问题。目前的机制依旧停留在上问下责,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避免个人集权太严重?对此,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几位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应当成为适合的问责监督机构;也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政党执行;甚至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而对如今的监督主体——组织部和纪检委,谁来监督呢?一位专家发问:“谁来问责他们?” 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问责的指向,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构建。首先要明确党权和行政权,权责一致,否则无法对权力问责。”党务官员和行政官员的职权明确了,才能有责可问。 在王贵秀看来,目前的问责制已涵盖领导官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情况,也将行政问责提升至“党政两方面”。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设上更加清楚,让有权无责者安心,让有责无权者受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
- 发表于2009-10-10
维权需要优秀的团队,更多的团队
为了化工城的二千多户家庭,为了维权能够成功,我把十月以来的一点想法写下,抛砖引玉,希望对维权能有点邦助.
1)坚持原则,努力维权,及时搜集并分析数据资料。
2)适时地向参与维权的业主,有条理地陈述我们所掌握的资讯,以明晰维权的进程。
3)以新的思维方式,创造新的感觉,体验更好地改变行为方式;感觉的改变可以带来行为方式的重大改变。
4)努力找出新的和最好的行动方案;人们总是能够不断地发明各种有创意的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并创造美好的未来。无论是小团队,还是大机构,都是自己面对一切现实问题。
****张德祥的《思想如水》中有一段话:是活水就会流动,流动就免不了“碰壁”。没有哪一条河不是在碰壁的冲撞过程中向前奔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