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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印发《六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njlh.gov.cn/d.asp?l=003001&id=4072

发表于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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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六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整合监督资源、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和《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下列资金来源作为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4、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5、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建投资借款;6、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7、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

第五条项目决策阶段工作的内容为:1、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由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3、由区发改局牵头召集区建设、设计、财政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定,提请区政府决策,按程序履行批复手续。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项目库,以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外,所有政府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视情况采用议标、比选、询价和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所有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由区财政、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视变更规模大小,实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设计变更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如变更后的投资超过概算投资的10%,则按规定对项目重新进行论证,并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在签定工程合同或采购合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单位签定廉政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所需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范实施。施工方按谈判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标准必须等于或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特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和材料、工程量变更等凡需现场鉴证的工程内容,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变更实施前1-3天内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审计人员现场跟踪进行技术核定和审计,必要时请区行政监察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设置基建帐户并依照《国有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标算,定期编制财政报表,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填制《六合区建设项目工程付款审批表》,经审核后方可付款。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根据约定的合同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工程款必须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不得采用白条预付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成,经各单位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峻工图表、峻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应按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消防部门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项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项目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审计制度。1、项目前期审计: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2、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3、项目竣工决算审计:(1)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3)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5)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资金拨付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实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区审批、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建工局、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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