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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加强楼市 南京发布“宁十三条”(宝华)

发表于2016-09-27

南京市政府昨晚发布了《市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共13条,涉及国土局、建委、房产局等严厉打击现象,对的开发商给予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竞买的严厉处罚。随后,南京市房产局官微发布了“宁十三条”新政解读稿。业内表示,南京此次政策密集出台,显示出政策调控动作果断的一面,也体现了后续政策调控正不断落实各部门职责。

一、怎样有效增加商品住宅上市供应? 开发商若,房屋销售前不能拿地

【内容】 《意见》明确,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有违规行为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解读】 目前局部区域商品住宅供不应求的态势明显,日光盘现象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一方面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给,保证市场中远期供应,另一方面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楼盘尽快上市。为此,市国土、建委、房产、物价等部门,将加大联合管控,有效增加商品住宅的上市供应。国土部门将加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门将督促开发企业按时开工建设;物价部门积极主动为符合销售条件的项目进行按期价格备案;房产部门牵头加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力度。如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并将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将其行为纳入国土和建设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经督促仍不上市销售的企业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的措施有哪些? 加快用地上市节奏,加强供后

【内容】 《意见》提出,首先明确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其次,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

【解读】 年初,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全市2016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全年需完成5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今年以来,南京市结合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努力稳定土地市场供应预期,截至9月26日已供应326.27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下一步,南京市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计划执行力度,按照全年出让计划倒排时间表,将出让土地计划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并加强出让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确保完成全年土地出让计划。同时,南京市将结合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做好形势分析,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努力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维持土地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在落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同时,南京市将加强土地供后,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同时,依托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出让金催缴、违约责任处理、闲置土地、土地开发企业不诚信行为等处理力度,严厉打击故意囤地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三、如何进一步稳定商品住宅价格? 领销许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销售

【内容】 《意见》中对房价也有新的规定,除了强调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外,还规定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一次性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开发企业因不可抗因素不能销售的,在调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

【解读】 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产、建设、国土部门及时跟踪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对房价上涨过快区域符合上市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源经督促仍不及时上市的,申报价格不得因拖延申报时间变相。

四、房地产市场重点有哪些? 加强对炒卖房号等5方面的

【内容】 《意见》第四部分提到了综合执法,不仅强调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还规定加强舆论监督,对制造市场恐慌的不实炒作和虚假信息严厉打击。

【解读】 南京此次明确了此类执法监察的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加大对炒卖房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管理:

1、严禁炒卖房号。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在十日内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禁止炒卖房号。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自律,规范流程,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参与炒卖房号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要求购房人提供银行定存、资金证明等验资性质的银行凭证,不得与电商捆绑,参与入会抵房款等促销活动。

3、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认购后(除配偶外)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商品住宅房源均须通过摇号再销售。对于集中开盘销售的,须自开盘之日起,三日内上传认购信息,销售现场销售进度须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的销售进度完全一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合理定价,切实规范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销售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须与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完全一致。

5﹑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额度内预售资金必须首先用于项目的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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