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网上调查]物权法,有多少关乎我们“家”事
- 发表于2007-09-05
对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约束不大。
如果开发商事先将住宅小区公共活动部分(如车库、杂物房、公共活动房等)的建筑成本与商品房售价剥离(即房产公司所售商品房价格未包含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部分的建筑成本),并将公共建筑部分物权卖与其下属物业公司,那么以后一旦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葛时,试问丧失小区公共用地、用房物权的业主将如何维权?拥有小区公共建筑物权的物业公司又怎么能被不满的业主赶得走?
结论是:吃亏的还是弱小的业主!
如果开发商事先将住宅小区公共活动部分(如车库、杂物房、公共活动房等)的建筑成本与商品房售价剥离(即房产公司所售商品房价格未包含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部分的建筑成本),并将公共建筑部分物权卖与其下属物业公司,那么以后一旦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葛时,试问丧失小区公共用地、用房物权的业主将如何维权?拥有小区公共建筑物权的物业公司又怎么能被不满的业主赶得走?
结论是:吃亏的还是弱小的业主!
- 发表于2007-09-05
房子可以是自己的,但土地永远是国家的!——物权法最近又补充了一下:“房子是土地的一部分”!
- 发表于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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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物权法,有多少关乎我们"家"事?
物权法有什么亮点最吸引你?
对物权法的实施,你有何感触?
你又将如何利用物权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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