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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聚焦刑讼法修正案草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并不被监听

发表于2011-08-26

诞生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经过1996年的修改后,全国常委会24日对其启动了第二次“大修”。据了解,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程序等七个方面。

 

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方面,草案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对这些人除外。

 

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的传统,也符合一些国际公约的理念。对此,著名刑事诉讼法陈光中教授指出这样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陈卫东说,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虽然在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中对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行很不理想。他直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被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因此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觉得办这样的案件窝囊。”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出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现行刑诉法中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同时根据草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将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逃匿的腐败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必要的冻结追缴措施等规定,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及恐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发表于2011-09-02
不被监听?好密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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